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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关于稳定币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。

 

 

 

 

稳定币的法律定性:以冯某某诈骗案为纲的比较分析

 

一、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

 

2022年,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,通过植入木马程序获取被害人周某平计算机内信息,发现其从事泰达币(USDT)交易后,冒充其好友组建群聊,以虚假交易为幌子骗取周某平花费 2,763,047元 购买的 438,206.00784个泰达币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诈骗罪判决(有期徒刑十一年,罚金二十万元)(来源:人民法院案例库,入库编号2023-04-1-222-006)。

 

该案裁判要旨提炼出两个递进命题:

 

命题一: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但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,应当认定其法律属性为财产。

 

 

命题二: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,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。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被害人遭受的损失,进而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。

 

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命题,与国际规范展开比较分析。

 

二、问题一:稳定币是"货币"还是"财产"?

 

冯某某案的第一层判断——"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"——与中国监管立场一脉相承。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1〕237号)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。2025年11月,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将稳定币界定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,相关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(来源:央行多部门会议,2025年11月28日)。因此在中国法下,USDT等稳定币的定性路径是:不是货币,但是财产。

 

这一路径在国际上存在有趣的对位。2024年9月,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在 D'Aloia v. Persons Unknown 案中裁定:

 

"USDT在英国法律下吸引财产权。它既不是一种诉讼中的财产(chose in action),也不是一种占有中的财产(chose in possession),而是一种独特的财产形式(a distinct form of property),不基于潜在的法律权利。"(来源:EWHC, 12 September 2024, Farnhill J.)

 

英国判例的"独特财产形式"说与中国法院的"财产属性"说在结论上惊人一致——均将稳定币排除在法定货币之外,但承认其为财产。差异在于推理路径:英国法因循普通法财产分类体系,为数字资产新设了一个"第三类别";中国法则直接以"能够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"这一实质标准切入,回避了物债二分的体系争议。

 

而在美国,2025年7月生效的《GENIUS法案》则从监管端构建了另一套逻辑:法案要求支付型稳定币以1:1比例与美元挂钩,储备资产限于现金、短期美债等高流动性资产,发行方须每月披露储备构成,并通过联邦或州许可路径取得资质(来源:GENIUS Act, Pub. L., July 18, 2025)。美国方案的本质是"监管驯化"——不争论稳定币是货币还是财产,而是将其纳入银行体系进行审慎监管,使其成为受规制的"数字美元"延伸。

 

比较小结:中国选择"财产但不货币"的二元划分;英国创设第三种财产类别以容纳数字资产;美国则绕过概念争论,直接以牌照和储备制度赋予合规稳定币准货币功能。

 

三、问题二:私人间偶发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?

 

冯某某案的第二层命题——"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"——暗含了一个重要立场:稳定币作为财产,在刑法层面受到保护。该案将被害人"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"认定为损失数额,表明法院并不因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而否定被害人的财产权利。换言之,私人持有稳定币本身并不违法,针对该财产的诈骗、盗窃仍构成犯罪。

 

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张力:刑法保护财产,是否意味着民法保护交易?答案是否定的。福州长乐区法院2024年的文某诉陈某投资合同纠纷案中,法院认定以人民币出资投资USDT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"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,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"(来源:福州市长乐区法院,2024年10月)。这一"刑民分离"的处理模式——刑法上承认财产属性以打击侵财犯罪,民法上否认交易效力以贯彻监管政策——构成了中国当前独特的司法立场。

 

与国际比较,英国 D'Aloia 案在财产承认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对USDT适用追踪(tracing)原则,使诈骗受害人能够追索通过多钱包流转的数字资产。这意味着英国法不仅承认财产的静态属性,还赋予其动态的追及效力。FATF 2026年报告则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私人间点对点转账的风险:报告援引Chainalysis数据,2025年稳定币占非法虚拟资产交易量的84%,涉及金额达1540亿美元,并指出非托管钱包间的转账可以完全绕过反洗钱管控(来源:FATF, March 2026; Chainalysis 2026 Crypto Crime Report)。FATF因此敦促各国要求稳定币发行方具备"钱包冻结能力"——这恰与中国禁止交易、英美加强监管形成三角对照。

 

比较小结:中国以"刑事保护+民事无效"实现政策目标;英国以财产承认+追踪救济保护受害人;美国/国际组织以牌照制度和反洗钱义务管控系统风险。

 

四、结论

 

冯某某诈骗案确立的分析框架——"不是货币,但是财产;不保护交易,但保护财产"——是中国处理稳定币法律问题的基础范式。与英国"独特财产形式"判例、美国GENIUS法案的"监管驯化"模式相比,三种路径的差异根植于各自的政策目标:中国维护货币主权与金融稳定,英国保护财产权利与司法救济,美国巩固美元在数字支付体系中的主导地位。三者选择了不同的"财产—货币"坐标定位,但均不否认稳定币作为价值载体的现实存在。

 

 

 

附:案例来源说明

 

冯某某诈骗案(2023-04-1-222-006)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(最高人民法院主办),属参考案例,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。英国 D'Aloia 案为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2024年9月12日判决(案号未公开披露于中国可访问数据库,但多家权威加密媒体及CoinDesk等有完整报道)。FATF报告及Chainalysis数据来源于官方公开发布的2026年加密犯罪报告。Alpha Lawyer检索库需您自行操作检索;如其中存在与冯某某案不同的稳定币案例,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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